本報記者 桂小筍
今年5月6日,紫天科技披露稱,收到了深交所向其發布的年報問詢函。但對于回復問詢函,公司卻一拖再拖。截至9月27日,公司仍未回復問詢。
梳理上市公司的公開信息可知,在收到監管部門的問詢函后,延期回復的現象并不少見。而對于延期回復的原因,上市公司大多表示“因問詢事項涉及內容較多,工作量較大,在要求的時間內無法回復”。
以紫天科技為例,公司多次披露,鑒于年報問詢函涉及的相關核查工作較為繁重尚未完成,公司及年審會計師對年報問詢函相關問題均未能形成明確核查結論,公司無法在原定期限內完成回復工作,為保證回復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司將再次延期回復年報問詢函。
另據了解,紫天科技還出現了獨立董事發函督促、深交所聯系紫天科技董事長但對方拒絕實質性溝通等現象。在筆者看來,這些跡象皆表明,紫天科技延期回復問詢的理由,已經超出了合理范圍。
筆者認為,對于上市公司延期回復問詢、消極應對監管的現象,要從多個層面著手根治。
首先,讓獨立董事更好地發揮作用。上市公司在收到交易所發出的問詢函后,原則上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回復。如果公司認為需要更多時間來準備和完善回復內容,可以向交易所申請延期。但是,申請延期也應該有一個合理的期限。在延期回復發生后,獨立董事應發揮監督作用,適時督促公司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的職責。
其次,對于無正當理由多次延期回復的行為要有警示。目前對于上市公司申請延期回復的次數,監管規則并沒有明確的強制性限制。建議在上市公司延期回復達到一定時間或次數后,及時跟進其他監管措施。
最后,對故意拖延回復的行為要有相應的處罰措施。筆者建議,如果上市公司發生故意拖延回復的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追究上市公司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綜合來看,監管部門下發的問詢函,提及的事項大多涉及公司經營的核心問題,這些信息是投資判斷的重要參考,及時回復可以澄清猜疑。因此,回復問詢函時,上市公司要謹慎使用延期申請,對問詢事項不能“一拖了之”,更不能心存“大事拖小,小事拖了”的僥幸。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