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昝秀麗
證監會9月24日消息,證監會擬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改,進一步深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場改革。
據了解,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推動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落地。為滿足上市公司結合標的后續經營狀況靈活調整股份支付安排的需求,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將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的批文有效期延長至48個月。
提高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包容度。為便利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對重組形成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適當提高包容度,將相關規定調整為“不會導致新增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新設重組簡易審核程序。為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建立重組簡易審核程序,明確適用簡易審核程序的重組交易無需證券交易所并購重組委審議,且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
完善鎖定期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為鼓勵上市公司整合,明確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的鎖定要求。對被吸并方控股股東參考短線交易限制,設置6個月鎖定期,如構成收購的,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鎖定期要求;對被吸并方中小股東不設鎖定期。
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為更好培育耐心資本,促進“募投管退”良性循環,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施“反向掛鉤”。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5年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重組上市中作為中小股東的鎖定期限由24個月縮短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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