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強調互聯網廣告必須具備明顯的可識別性,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該指南特別指出,未明確標注“廣告”的消費測評附帶購物鏈接等行為將受到查處。
隨著互聯網廣告不斷演進,尤其是社交媒體的興起,廣告與內容出現了明顯融合,加大了管理部門和用戶辨別廣告的難度。監管部門也在及時跟進相應措施,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不斷加強對廣告發布者責任和義務的規范。然而,廣告形態的創新往往快于監管措施,特別是互聯網廣告的個性化和隱蔽性,使得管理面臨較大挑戰。此外,互聯網廣告涉及廣告主、廣告平臺、網絡運營商等多個主體,責任界限的模糊進一步增加了監管的復雜性。
互聯網廣告越智能,越需要更加精細化、智能化的監管。技術的進步也提供了新的監管工具,如人工智能和大數據分析技術使自動檢測和標記廣告內容成為可能,提高了監管的效率和準確性。監管部門要用好這些技術工具,切實織密監管網絡。
平臺作為廣告發布的主要渠道,也需強化責任,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將其融入運營規范。嚴格審核廣告內容的同時,與監管部門緊密合作,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也是平臺應盡的責任。
有關部門應引導行業協會制定自律規范,要求企業和相關主體誠信經營,主動標識廣告內容。要為用戶提供暢通渠道,鼓勵監督和反饋,共同促進互聯網廣告治理。管理規范、技術賦能、行業自律和公眾參與共同發力,才能精細化監管,構建更加健康有序的網絡生態系統。(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林紫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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